什么是二手车以租代售 以租代售商铺( 三 )


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与银行的合作,将所有权和债权进行打包运作,银行获得债权,承租人获得所有权,出租人获得现金及收益 。
(2)隐患
①银行触碰监管政策红线,根据《关于调整汽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7〕234号)》二手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0%的要求,银行贷款本金与融资租赁本金,在计算上的不一致,极易出现无法满足一方的要求 。
②在现有转换过程中,承租人转换成贷款人,车辆属性,由原来租赁车辆所有权的过户至贷款人,将车辆所有权抵押给银行,极度容易在操作中让原承租人(或贷款人)存在各种幻想,导致此次转化不成立 。
③结清证明、结清金额,以及因为过户转化,车辆违章、车辆检测等一系列问题;
④借款合同的签订,是否属于贷款人真实意见的表述;
虽然以上问题,都可以通过操作进行弥补,但确实会耗费极大的人力及物力 。
信托机构
从产品设计及执行层面,并不复杂,只要确认现有“融资租赁”产品,符合并通过“资产证券化”(ABS)发行的要求 。
*操作中出现的问题:
通过发行“资产证券化”(ABS)产品换取流动资金
(1)融资成本,成为最关键的问题之一 。
(2)融资效率,对于资金的操作比较简单,但是“融资租赁公司”在融资上的问题,就成为了唯一的问题也是最大的问题 。很多人已经知道通过资产支持证券(资产证券化),ABS的发行能够解决融资的问题(在不考虑利率高低的情况下),但是,在实务操作中“资产证券化”对于资产质量、数量、期限都有着相关的规定,优先A,优先B,次级 。我们只看到了资产证券化所有好的一面,但是,我们很少会如何发行ABS,哪些资产可以发行ABS,哪些资产更容易发行ABS,在发行ABS后,我们如何面对加速清偿以及违约等事项,这些问题将是长期需要面对的 。所以,不管是否属于“以租代购”还是“融资租赁”都将是直面,更要防范“资产证券化”的停摆,这不是没有发生过的问题 。操作中出现的问题:
增值税抵扣:应交的税费=销项税-进项税
流转税,流转税包括增值税 。也是为什么做的如此复杂的交易目的,“假回租、真直租”
只是从产品设计的角度,确实想的非常的大胆,不管是不是最终能实现这样的目标,是另外一说,但是敢于这样的尝试,去“偷换”税收概念,至少是值得表扬的,就算退一步,最终不能实现,也不会缺失什么 。
在很多时候,一个单一产品的设计或者一个产品系列的实际上,会遵循风险敞口的认定,不论你在汽车金融行业中所处的位置(银行、汽车金融公司、金租、融租等),都会对风险敞口进行必要的设定和解读 。金融类企业,因遵循相关的政策导向和规范的前提下,对于风险的敞口,相对来说比较谨慎,而融资租赁公司对于风险敞口的认定会即尊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信贷思维”的模式,但同时,因为在租赁物所体现的物权、所有权上的优势,往往对风险敞口的设定会更加宽松 。
风险敞口,具体得定义就是未加有效保护的风险,银行业中视为“信贷余额”,而融资租赁行业中的名称为“融资金额”(或者有人会认定为“融资余额”),当然在实际操作中,有的企业会对“融资金额”所产生的其他收益费用,都涵盖在里面 。
内部流转
相比比较简单,可以理解为是展期类产品,但又不是一个标准意义上的“展期”,什么是展期,按照《贷款通则》第十二条规定,贷款展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 。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 。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 。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 。按照《贷款通则》第八条规定,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银行或汽车金融公司,现有的“5050”、“515”等尾款残值类产品,都是基于这些法条基础上的设定,所以“融资租赁”中的尾款残值类产品的出处,就是在现有银行信贷产品的衍生,请不要认为银行或汽车金融公司的产品没有任何的竞争力,而是他们不肖在这方面做文章而已,是基于风控和资产管理的解读)所以,仅从相关标准角度讲,“以租代购”中的展期是超过了《贷款通则》的定义,也因为目前,“融资租赁”行业并未严格按照“银监会”的标准执行及严格管辖,所以,也只能看做是行业“创新”的表现 。若将来受到“银监会”严格监管,可以将“以租代购”产品拆成一年期“经营性租赁” 三年期“融资性租赁”的混合体 。也就是为什么会有人认定“以租代购”产品的第一年属于“经营性租赁”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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