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专利申请的现状及对策( 三 )



我国现有的专利法和有关中药保护的法规、政策难以满足中药保护的实际需要 。反观美国,植物受到专利法与植物专利法、植物品种保护法的双重保护 。因此,我国应该结合中药尤其是复方制剂的特点,出台与中药专利保护有关的配套政策,引入新科技,研究制定既与国际惯例接轨,又突出民族利益保护的中药专利保护标准和法律制度,甚至出台《中药专利法》作为我国《专利法》的补充,使中药专利保护更具针对性 。

2.1.2加强中药专利保护的国际意识,制定相关中药标准,努力与国际接轨

韩国韩医协会曾宣称: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针灸穴位标准99%采用韩国布局,韩国针灸标准已成“国际标准”,意图用制定标准身份优势来确定其韩医地位 。可见,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的中药质量标准,将是我国中药的巨大知识财富 。目前世界上尚缺乏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我国要发挥中医药发源地的优势,加紧制定我国独立自主建立的中药质量标准:加强和完善中药材生产过程中的GAP标准、中药饮片生产的GMP标准、中药炮制、中药提取物、中药复方的质量标准以及中药产品的包装等方面的标准,并参与制定相应的国际规则,与国际标准接轨,为中医药进入国际市场奠定良好的法律保护基础 。同时我国应建立和施行针对中药的专利申请制度,并努力使其成为其他国家,甚至是国际公认的规制中药专利保护的标准制度 。通过不断加强和完善专利申请与保护的力度,加紧制定中药相关质量标准,保证中药质量标准的国际化发展,维护我国中药产业的合法权益,为我国中药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

2.2中药专利申请的产业对策

2.2.1充分利用优先权制度,不断创新,延长专利期限

《专利法》规定: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我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意味着已获得一项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如果在原本专利基础上改进和创新,且该创新的成果完成日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前,便可确保自己的领先地位 。这样既可以有效地防止竞争对手在原专利的基础上进行仿制和创新,又可以促使原专利权人不断更新和发展该项技术与产品,从而获得更长时间的专利保护期限 。同时,发明人不断的就一个产品申请新的专利后,在一年期限内将相同主题的专利合为一项专利,利用优先权制度,仅需支付一件专利的费用,不仅有利于发明创造的专利保护,而且减轻了专利权人的经济负担[8] 。

2.2.2积极申请中药保健用品专利

近年来,随着生物经济的兴起以及人们自我保健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对保健用品的关注和需求也日益增加 。而中药由于大多具有滋补强身等效用,中药保健用品尤其是保健药品、食品以及保健化妆品等正越来越多的得到国内外市场的认可 。目前中药保健用品的发明创造数量不断上升,内容从牙膏、浴盐、健康枕到保健器材,中药保健用品的市场有着强劲的发展势头 。从韩国中药专利申请情况看,中药保健品也是最容易授予专利权的中药产品[10] 。因此,我国在积极研发中药保健用品的同时,应积极申请专利,使中药保健品在国际市场上获得认可并取得一席之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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