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假冒注册商标的有何刑法规制( 二 )



鉴于此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 , 其中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标准明确量化: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 , 《追诉标准》规定个人定罪的标准是非法经营数额十万元以上;对于单位实施本罪的 , 《追诉标准》规定的成立标准是上述个人定罪量刑标准的五倍 。《追诉标准》的出台无疑为司法实践中侵犯注册商标犯罪的正确处理提供了具体的指导方针 。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 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原有的法律及其解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 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为了更有效地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该《解释》对假冒注册商标罪作了进一步修改和补充 , 这对我国切实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将起到重要作用 。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认定中的问题

1.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定罪标准 。根据刑法第213条的规定 , 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 否则属于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 。可见 , “情节严重”是区分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 ,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 , 非法经营数额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同《追诉标准》相比 , 《解释》不仅降低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定罪标准 , 而且扩大了注册商标的刑法保护范围 , 更加有利于保护注册商标 。

2.“相同的商标”和“使用”相同的商标问题 。司法实践中 , 对于刑法第213条规定中的相同的商标和使用等概念由于理解的不同 , 经常造成执法中的分歧:一种观点认为 ,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就是指内容完全相同的商标 , 即文字商标的名称文字相同、图形商标的图形相同、混合商标的名称和图形均相同 , 第二种观点认为 , 相同的商标是指内容完全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商标 。解释采纳了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 市场上假冒的商标由于制作成本的不同而多种多样 。有的可能仿制得十分相像 , 甚至以假乱真 , 有的是基本相同 , 普通消费者无法区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 , 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该条规定的含义是指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出发而判断所对比的商标大体上不存在差别就构成商标相同 。该规定为刑事执法适用的概念提供了可参考的依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相同商标是指两商标相比较 , 文字、图形或者文字与图形的组合相同或者在视觉上无差别 。因此 , 在司法实践和行政执法中将相同的商标理解为完全相同和基本相同的商标是合理的 。《解释》将相同的商标解释为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 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也是完全合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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