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无效制度指什么


注册商标无效制度指什么


现行的《商标法》是在我国加入WTO之后,根据《TRIPs协议》以及相关的国际条约所作的修正,反映了最新的立法趋势,符合时代潮流,设立商标注册无效制度正是这种潮流的反映 。但是,经探究,商标注册无效制度还存在若干尚需完善的问题,本文就其中在先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关系,商标注册无效的宣告机关,商标确权裁决的司法审查模式等问题剖析了我国立法上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

商标注册无效,是指商标本身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的 。依法定程序使商标权归于消灭的制度 。可见,注册商标的无效是商标注册过程中的一个补救程序 。

【注册商标无效制度指什么】
《商标法》第41条对商标注册无效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一款确定的商标注册无效为商标注册绝对无效,第二款确定的商标注册无效为商标注册相对无效 。二者的差别有以下方面:其一、原因不同 。构成商标绝对无效的原因有:(1)违反商标构成的禁用条款,主要是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违反上述条款的商标要么有碍于公共秩序,要么不具备商标构成要素的显著性特征 。(2)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程序取得注册的 。主要是指在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商标注册人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 。而构成商标注册相对无效的原因是商标同在先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相冲突,主要是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1条的规定 。

一、在先商标权应属在先权利的范畴

注册商标与他人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造成两个商标权利的冲突,根据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在先的注册人可以请求撤销后注册的商标 。然而我国商标法所称在先权利并不包括在先的商标权 。依据商标法第41条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 。称之为“商标争议”,区别于侵犯在先权利的不当注册 。然而,侵犯在先权利和商标有争议都是导致注册无效的事由,两者在请求撤销的期限、受理机构等方面完全相同 。从商标争议的性质来看,商标权就是一种民事权利,当一件后注册的商标与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且两个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时,就是两个商标权利之间的冲突 。以保护已有的在先权利为本,允许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人对冲突商标提出无效请求,属于因在先权利的无效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

二、商标注册无效的宣告机关应授予法院

在我国 。商标注册无效的宣告机关是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无此项权力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注册商标无效程序中,因受理侵权诉讼的法院无权直接宣告注册商标无效而使该环节过于繁琐 。

当商标权人向法院起诉侵权人侵害其商标权时,而被控侵权人提出该商标无效的抗辩理由 。如果确认该商标是否有效必须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时,那么对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是极为不利的 。因为如果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来裁决,势必使得该案中止,而在中止时间内,有可能发生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持续进行的情形,使得商标权人的损失进一步加大 。而如果不中止审理,在法院判决侵权人侵权成立 。而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认定该商标无效的情形下 。法院的判决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则会出现矛盾 。目前,在人民法院所受理的商标侵权诉讼中,如果被告提出了商标权无效的请求,受理案件的法院通常都要中止审理,要求被告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无效请求 。除此之外,在某些特殊的情形下,注册商标的确权机制还有可能出现循环往复的现象 。如按照相关的司法程序,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法院只能作出支持或者撤销该决定的裁定 。这是因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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