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软件著作权法律保护的思考( 二 )



3.强化网络服务商的责任 。传统版权合理使用制度从未涉及到网络服务商(ISP、ICP)的责任限制 , 在构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时 , 加入网络服务商的责任限制范围是非常必要的 。明确其责任限制范围 , 可以使其避免经常性地卷入版权侵权纠纷中 。同时 , 更好的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中把网络服务商分为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和服务提供者 , 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担责与免责原则: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只有在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 或者虽不明知 , 但接到著作权人的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 , 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 , 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没有证据表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侵权事实存在的 , 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 , 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的 , 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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