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专利申请战略( 二 )



当企业开发出某种新产品后,如果该产品投入市场不易被仿制,而竞争对手在一段时间内也难以研制出来,就可以采取商业秘密途径保护该产品,这其实也是一种专利战略的利用,只不过不是正面利用而已 。

与上述可口可乐的情况相反,如果企业开发的一项新技术是他人通过反向(或逆推)技术就可以获得的,那么,在其产品进入市场以前就一定要首先申请专利 。例如,一把椅子,他人只要在市场上看到它,经过或者甚至不经过拆解就可以对其进行复制,如果没有相应的专利权作为保护,那么,这一技术的发明人或申请人很难享受到其应得的利益 。

另一些情况则介于上述两种情况之间,企业开发出的新技术在其产品应用于市场后,他人需要一段之间才能研究出来,那么,这时候可以密切关注竞争对手的研究状况,一旦发现竞争对手也可能开发出这一技术,那么,就要立即申请专利,以免被对手抢占先机 。这样做存在一定的风险,但是其好处是可以尽可能地延长技术的占有时间 。

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策略

可以说,一项发明的保护力度,三分在于发明程度,七分在于撰写水平 。一份撰写得当的发明专利,不仅包括范围概括适当的独立权利要求,还包括多角度层层设防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以及适当公开的说明书 。这样,不仅在审查程序中可以顺利过关,而且对遏制竞争对手的发展以及后续保 护都极为有利 。

虽然国外许多大公司将已经过期、即将过期或者在优先权日内还没有申请中国专利的许多专利,改头换面作为新的专利申请再次提出保护的这种做法,从道德上来说是不正当的,但是,其中所体现的写作技巧却是值得我们在一定程度上借鉴的 。

专利申请文件提交后的后续修改策略

我国专利法规定,在不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范围的前提下,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其中除了包括根据专利法51条第l款的规定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进行主动修改,以及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以外,还包括虽然不属于前述情况,但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的修改 。

关于修改,在内容和程序上应当符合专利法、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一般要求,在此不再赘述 。笔者要着重举例说明的是,申请人在申请文件的修改过程中应该放宽思路,适当的时候从外围方向克服审查意见 。

多数情况下,审查员提出一条审查意见,其修改方向并不是唯一确定的,如何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既克服审查员指出的缺陷,又最大限度地保证权利要求的范围合理,这是需要根据个案具体分析的 。比如,对于某些相对于说明书声称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来说,如果审查员指出,发明缺少必要技术特征,通常的做法是,增加技术特征,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但是在一些情况下,也可以换位思考,例如,通过修改说明书的发明目的来克服,当然,前提是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例如,某案包括独立权利要求1和从属权利要求2,其说明书中声称可以解决A技术问题,也可以解决B技术问题,审查员在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只能解决技术问题A,不能解决技术问题B,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将说明书中声称的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修改为A,并且在意见陈述书中进一步陈述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记载可以直接或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l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技术问题A,且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申请人的意见陈述合理,那么,修改说明书,而保留权利要求1的范围也是未尝不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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