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4条)
11. 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4条)
12. 因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4条)
13. 因用人单位被撤销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4条)
14. 因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4条)
15.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
(三)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种情形
被派遣劳动者因以下原因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劳务派遣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导致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12种情形:
1. 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用工合同无法履行,用工单位提出退回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第17条,《劳动合同法》第40条)
2. 用工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退回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第17条,《劳动合同法》第41条)
3. 用工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退回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第17条,《劳动合同法》第41条)
4. 用工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需退回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第17条,《劳动合同法》第41条)
5. 其他因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继续劳务派遣用工,用工单位需退回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第17条,《劳动合同法》第41条)
6. 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需退回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6条、第17条)
7. 用工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需退回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6条、第17条)
8. 用工单位被责令关闭,需退回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6条、第17条)
9. 用工单位被撤销,需退回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6条、第17条)
10. 用工单位决定提前解散,需退回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6条、第17条)
11. 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需退回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6条、第17条)
12. 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7条)
三、经济补偿金=N+1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除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外,还需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3种情形: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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