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境内来津人员申办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工作 ,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5〕39号) , 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境内来津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核查、制发、管理等相关工作 。
第三条居住登记的申请人包括自然人申请人和法人申请人;居住证的申请人为自然人申请人 。
自然人申请人是指由本人直接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境内来津人员 。
法人申请人是指组织本单位合同工人集体申报居住登记的用人单位 。
境内来津人员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居住的中国公民(港澳台地区居民除外) 。
第四条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包括区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 , 街道、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 , 社区、村、大型企业、建筑工地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点)受公安机关委托负责具体承办居住登记工作 。区县公安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有条件的社区警务室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承办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签注、补(换)领、注销等业务 。
区县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签发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制作工作 。
第五条居住证证件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照片、户籍地址、居住地址、签发机关、有效期限 。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 , 逾期未签注 , 使用功能中止;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后 , 使用功能恢复 。经社区民警核查确认的 , 公安机关应在受理单位开具《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发放工作 。
第二章居住登记
第六条境内来津人员拟在津居住7日以上的 , 应当依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 , 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或居住证申领点申报居住登记 。
申报居住登记时 , 自然人申请人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合法居所证明 , 无居民身份证人员还应提供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户口簿和近期证件照片;法人申请人除以上材料外 , 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申请人员名册 。申请人员名册应当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居住地址等项目 , 并加盖单位印章 。
合法居所证明包括:
(一)居住在自有住房的 , 提供自有住房或者与配偶、子女共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 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 , 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二)居住在租赁住房的 , 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及《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原件;
(三)居住在本市居民自有住房的 , 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 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 , 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复印件 , 以及房屋所有人同意居住的证明;
(四)居住在单位(学校)内部的 , 提供单位(学校)组织机构证明文件(副本)复印件及单位(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
(五)其他合法居所证明 。
受理单位办理居住登记时 , 应当录入申请人基本信息 , 并打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交由申请人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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