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 二 )


第七条境内来津人员在津申报居住登记免费 。
第三章证件申领
第八条在津办理居住登记6个月以上且拟继续居住的境内来津人员 , 可以申领居住证 。
第九条居住证首次申领免收工本费;居住证换领、补领的 , 按照本市有关规定 , 每证收缴10元工本费 。受理单位收缴证件工本费后 , 须开具收费票据 。
第十条自然人申请人申领居住证时 , 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证件数码相片检测中心出具的近期照片认证回执 。
(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本人配偶或子女共同在津居住的 , 还应提供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 。
(三)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 。(同居住登记)
第十一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 , 可以由监护人或受托人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
代为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 , 除本细则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 , 监护人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能够证明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 受托人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书 。
第十二条居民本人和代办人应当对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第十三条居住证受理部门受理申领居住证时 , 应当依据申请材料现场审核申领人的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 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 , 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
对信息审核无误的 , 受理部门应当填写制证信息 , 通过照片认证回执读取申请人照片 , 留取申请人联系方式 , 打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 同时开具《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对登记信息有误的 , 应在更改登记信息后受理申领居住证 。
第四章核实签发
第十四条受理部门应在受理当日将申请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交申请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进行核查 。社区民警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居住情况的核查工作 。核查属实的 , 在《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签字确认 , 并在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中审核通过居住证受理信息;核查有误的 , 在居住登记表填写核查意见后签字 , 并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签发原因 , 退回原受理部门 。
第五章制作发放
第十五条市公安机关制证部门应当自收到制证信息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 , 并将居住证发至受理部门;受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居住证发至申请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 。
对于制证信息有误 , 被市公安机关制证部门、区县公安机关退回受理部门的 , 申请人应配合受理部门做好信息更正工作 。
第十六条申请人在社区民警核查确认后 , 可以自收到受理部门开具的《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 , 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 , 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领取居住证 。
社区民警发放居住证后 , 应当收回《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 。
第六章证件管理
第十七条居住证签注分为证件有效期到期签注和居住信息变更签注 。申请人在签注前应登录“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填写《居住证签注申请表》并提交签注申请 , 或前往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领取并填写《居住证签注申请表》后交社区民警申请签注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应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 , 填写核查意见 , 并告知申请人同意(或不予同意)签注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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