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材料+流程 四川省省级公积金离及退休提取办事指南


条件+材料+流程 四川省省级公积金离及退休提取办事指南


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离、退休提取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 。
二、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二)离休、退休的 。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号)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七)离休、退休的;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号)第七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号)第八条:职工及其配偶在公积金中心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所提住房公积金金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 2021 )8号)第二十五条:公积金中心经职工授权,通过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方式可查证职工提取业务申请信息的,无需职工提供相关材料;无法查证的,职工应对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承诺并由公积金中心记录承诺内容 。公积金中心发现存在虚假承诺的,应按违规提取行为相关规定处理 。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号)第二十六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在公积金中心业务委托银行开设的Ⅰ类银行储蓄卡、职工身份证明材料及规定的业务证明材料 。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号)第二十七条:职工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业务,受托人是职工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职工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职工和受托人关系证明及委托书原件;受托人非职工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职工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是单位经办人的,提供单位和经办人有效证明、职工身份证明 。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 )8号)第三十八条:公积金中心应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原因 。因向住建、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证明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内 。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 2021 )8号)第三十九条:公积金中心应积极推进提取业务全程网办,统一线上线下提取业务申请、审核标准 。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 2021 )8号)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应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约定的结算账户 。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 2021 )8号)第四十一条:下列行为属于违规提取行为:
(一)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利用虚假婚姻信息、婚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利用虚假业务办理委托函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利用虚假工作关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利用虚假购房、住房租赁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利用虚假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利用虚假鉴定报告、病情诊断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利用虚假票据提取住房公积金;
(九)利用虚假自建房审批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利用虚假承诺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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