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公积金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级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贷后等管理工作 。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原则上用于购买在成都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修建的,并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含成德眉资同城化贷款合作项目住房),所购住房土地用途应为住宅用地 。
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类型分为:
期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与省级公积金中心建立项目合作关系,且尚未出售的住房 。
现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成商品房现售备案或办妥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已与省级公积金中心建立项目合作关系,且尚未出售的住房 。
再交易房:已取得房屋产权权属证书,具有完全处置权利且可在当地住建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买卖过户及抵押登记的住房 。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在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向省级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
第五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以所在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为退休年龄依据 。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
(三)按下列要求缴存住房公积金: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应为正常 。
2.公积金贷款申请当月与最近缴至月份的间隔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 。
3.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以下情况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1)职工变更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中心,变更前后缴存时间连续 。
(2)单位补缴前期未缴住房公积金,补缴部分对应时间与正常缴存时间连续 。
(3)退役军人将部队住房公积金转入补缴至公积金中心,并继续缴存,转入前后缴存时间连续 。
(四)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含公转商贴息贷款等其他形式公积金贷款余额) 。
(五)具有经住建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且为买受人 。
(六)首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30%,且首付款金额加上贷款金额应等于住房交易价格 。
(七)有较稳定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
(八)能够提供省级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
(九)省级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六条 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其他买受人及其配偶应作为共同申请人,向省级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并承担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 。
共同申请人原则上应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所有申请条件,以下情况可除外:
(一)共同申请人未缴存或未按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项要求缴存住房公积金 。
(二)共同申请人已满法定退休年龄 。
(三)配偶不是住房买受人,但夫妻作出了共同承担债务的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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