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三 )


第十七条 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
缴存职工的贷款额度=∑(月均缴存额*对应存储月份数*存贷系数) 。
(一)每位缴存职工的贷款额度,以月度为单位分段计算,月均缴存的公积金分别对应一个贷款额度;所有月度的贷款额度加总后,可得出缴存职工本人的贷款额度 。
1.“月均缴存额”的取值方式:
根据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缴存余额与省级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连续正常缴存月份数之商作为“月均缴存额”,即月均缴存额=

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2.“对应存储月份数”的取值方式:
缴存职工连续正常缴存的缴至月当月对应存储月份数为1,自1开始往前依序倒退的自然月,对应的存储月份数分别是2、3、4……直到连续正常缴存的起始月为止 。
3.“存贷系数”的取值方式:
由省级公积金中心根据流动性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并公布 。
(二)将每笔贷款所有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贷款额度相加后,即可得出该笔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 。
第十八条 首付款比例及住房价值认定 。
(一)首付款比例是指首付款金额占所购住房价值的比例 。
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
(二)所购住房价值的认定 。
1.所购住房是期房、现房的,住房价值以经住建部门确认的网签备案合同价款为准;成品住宅的装修价款经住建部门确认的,可一并纳入并计算贷款额度 。
2.所购住房是再交易房的,住房价值按住建部门确认的网签备案合同价款、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住房价值、住建部门公布的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三者中的最低值认定并计算贷款额度 。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是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并经省级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认可的专业机构 。借款申请人可在省级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认可的专业机构中,自行选择评估机构 。
第十九条 借款申请人偿还家庭负债的月还款额不得高于家庭月收入的50%,家庭月收入按以下标准认定:
(一)公积金缴存职工的月收入,原则上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为准 。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与申报的工作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工作单位开具的代缴关系说明等资料佐证 。
(三)申请贷款前6个月存在异常调整缴存基数、所在单位被纳入住房公积金不良行为登记或风险缴存单位名单等情况的,省级公积金中心有权要求职工提供银行收入流水、社保个人参保缴费资料、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代扣代缴税凭证等资料进一步审查,确定月收入 。
(四)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共同申请人的月收入,以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为依据 。
收入证明显示月收入在个税起征点以上的,还需另行提供不少于6个月的个人存储账户资金流水单(显示为工资、奖金、津补贴等)或社保个人参保缴费资料等佐证 。相关资料显示月收入不一致的,取最低值确定月收入 。
第二十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存在下列逾期情形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应相应提高,同时存在几种逾期情况的,按最高情形执行:
(一)出现下列情况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
1.近两年累计逾期6-7次 。
2.近5年内连续逾期3期 。
3.近5年累计逾期9-11次 。
(二)出现下列情况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20%:
1.近两年累计逾期8-9次 。
2.近5年内连续逾期4-5期 。
3.近5年内累计逾期12-17次
(三)出现下列情况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30%: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