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四 )


1.近两年连续逾期3-5期 。
2.近两年累计逾期10-11次 。
3.近5年内连续逾期6期(含)以上 。
4.近5年内累计逾期18次(含)以上 。
第二十一条 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以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等查询结果为依据,同时结合具体逾期时间、逾期金额等因素综合评估,因信用卡年费、挂失手续费等产生的逾期记录,可提供商业银行开具的说明或流水明细,经认定后不纳入逾期认定 。
第二十二条 贷款期限应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
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可按期限较长的一方确定贷款期限 。
申请再交易房贷款的,贷款期限不能超过抵押房产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 。
第二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 。
(一)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贷款利率为同期法定公积金贷款利率 。
(二)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
第二十四条 在贷款还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
(一)贷款期限为1年的,不分段计息 。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
第二十五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能全部满足贷款需求时,可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 。
组合贷款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由贷款银行与省级公积金中心分别审批,其中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应保持一致 。组合贷款按资金来源分别执行相应的法定利率 。组合贷款的担保应采取同一种担保方式,设定同一抵押物 。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六条 公积金贷款须提供担保 。省级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 。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应将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进行担保,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同时应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抵押,借款金额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
第二十八条 公积金贷款发放前,无法及时办妥抵押登记手续的,应采用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方式 。保证人应为省级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法人,并应签订书面保证合同 。保证期限至办妥抵押登记且贷款银行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之日止 。
第二十九条 在抵押期内,借款人应妥善保管好抵押物,不得擅自处分,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
第三十条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省级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处置其抵押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三十一条 贷款申请资料 。
(一)借款申请人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
2.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离婚的生效文书等 。
3.购房证明:
(1)购买期房、现房的,提供经住建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附件或补充协议 。
(2)购买再交易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
4.首付款证明:
(1)购买期房、现房的,提供首付款收据,刷卡POS单或现金收款单等 。
(2)购买再交易房的,提供买卖双方确认的银行转账凭据、银行现金缴款单、首付款收据、资金监管凭证等 。
5.缴存公积金相关资料:
(1)缴存证明及缴存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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