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六 )


第七章 借款合同变更
第三十六条 在还款期间,借款人可申请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公积金贷款 。若部分提前还款,原则上每年可提出一次申请,金额应为5000元的整数倍 。
第三十七条 在还款期间,借款人可申请变更委托扣款账户 。
新提供的委托扣款账户需符合贷款银行的扣划要求,且原则上应是借款人(不含共同借款人)的个人借记卡 。
第三十八条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可在还款期间申请变更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 。申请时所有借款人均应到场,省级公积金中心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
第三十九条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可在还款1年后,向省级公积金中心申请缩短贷款期限 。申请时所有借款人均应到场,省级公积金中心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
第四十条 组合贷款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的借款合同变更业务按贷款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四十一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公积金贷款逾期的,受托银行、省级公积金中心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催收、诉讼、处置抵押物、要求保证人代偿等追偿措施,省级公积金中心可按借款合同约定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划转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用以抵偿借款人应付款项 。
第四十三条 借款人应接受受托银行、省级公积金中心对其还贷能力、抵押物等情况的核查,对已经或可能出现影响贷款偿还的因素,应及时告知受托银行、省级公积金中心,并配合采取相关债权保全措施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借款人在结清贷款前出现还款逾期或违反借款合同约定停止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等违约情形,省级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据借款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
第四十五条 借款人通过虚构、隐瞒事实,变造、伪造证件,提供虚假、无效或不完整的信息、文件、资料或承诺等手段违规获取公积金贷款的,省级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进行住房公积金不良行为登记,自登记之日起5年内取消其公积金贷款资格并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 。
第四十六条 贷款银行、保证人未按照公积金贷款政策和相关协议的约定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七条 借款人、缴存单位、贷款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省级公积金中心等有关个人和单位在公积金贷款业务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依法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原《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
第四十九条 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规定发生调整的,从其调整 。
【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级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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