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 )


 ?。ǘ└鋈苏嘶Т⒋娑畹募钦死剩磕暧墒腥肆ι绫P姓棵殴?。
 ?。ㄈ┎伪H烁鋈私煞押图宀怪吹秸耸奔浼钦耍?自次月开始计息 。
 ?。ㄋ模┎伪H酥卸辖赡裳媳O辗训?,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个人账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再次缴费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
 ?。ㄎ澹┓洗裳媳O辗烟跫淖栽覆伪2屑踩?nbsp;, 其代缴费部分作为政府补贴计入个人账户 。
 ?。┎伪H顺龉ň常┒ň忧胰〉猛夤ɑ蚓惩庥谰镁恿羧ǎ┑?,个人账户储存额返还给本人 , 终止并解除养老保险关系 。
三、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ㄒ唬┎伪H舜锏焦娑烊⊙媳O沾瞿炅涫保?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的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领取待遇申请,由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代为办理核定手续;也可到户籍所在地的街乡镇劳服中心直接提出领取待遇申请 。街乡镇劳服中心核定参保人领取待遇资格后,报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 , 审核通过的,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
 ?。ǘ┭媳O沾鲇缮缁岜O站旎故敌猩缁峄⒎?,发放日为每月20日 。
四、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ㄒ唬?015年1月1日起,距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自2015年起逐年缴费(按第一条第(四)项规定选择一次性趸缴费人员除外) 。达到领取年龄时应按照缴费满15年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市财政对应本人所选缴费档次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缴费补贴 。未逐年缴费或中断缴费,达到领取年龄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养老保险费的,其未缴费或中断缴费的年度市财政不给予缴费补贴 。
 ?。ǘ?015年1月1日起,距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 , 市财政对应本人所选缴费档次给予缴费补贴 。达到领取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养老保险费 , 其补足的年限市财政不给予缴费补贴 。
 ?。ㄈ┎伪H舜锏搅烊⊙媳O沾瞿炅涫? ,村(居)民委员会应对参保人领取资格进行公示 ,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天 。
 ?。ㄋ模┝烊⊙媳O沾鋈嗽笔ё佟⑾侣洳幻鞯模?自失踪、下落不明之月起6个月内继续发给待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暂停发放待遇 。暂停发放期间领取待遇人员重新出现的,恢复并补发其应领取的待遇;依法被宣告死亡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ㄎ澹┥缁岜O站旎褂⒔∪媳O沾龇烂傲旎?,加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与公安部门户籍变更、民政部门殡葬登记和丧葬补贴发放 , 以及医疗卫生机构死亡认定等信息的定期比对 , 防止误领、冒领养老金问题的发生 。对于疑似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相关信息提供街乡镇劳服中心,由街乡镇劳服中心限期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时反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烊⊙媳O沾鋈嗽彼劳龅模?其家属应于2个月内向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申报,不得瞒报、漏报 。对于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
五、被征地农民参保
 ?。ㄒ唬┓喜渭映窍缇用窕狙媳O仗跫谋徽鞯嘏┟?nbsp;, 应按规定参保缴费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货币安置补偿办法替代被征地农民参保 。
 ?。ǘ┎渭映钦蚱笠抵肮せ狙媳O绽奂平煞涯晗薏宦?5年的被征地农民,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