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4〕8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津政发〔2014〕19号 ,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确保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ㄒ唬└鋈私煞?。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年缴费标准为:一档600元、二档900元、三档1200元、四档1500元、五档1800元、六档2100元、七档2400元、八档2700元、九档3000元、十档3300元 。
 ?。ǘ┘宀怪?。在参保人个人缴费以外,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给予的缴费补助、资助,不得超过缴费十档即3300元标准 。集体补助不得替代参保人个人缴费 。
 ?。ㄈ┱固?。市财政对应参保人所选缴费档次按年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一档60元、二档70元、三档80元、四档90元、五档100元、六档110元、七档120元、八档130元、九档140元、十档150元 。
有条件的区县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助 。
 ?。ㄋ模?015年1月1日起,距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在2015年至2017年三年内(不得超过60周岁)可选择一次性趸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市财政按照补贴一档即60元标准逐年给予缴费补贴,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市财政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缴费补贴 。自2018年1月1日起参保人不得一次性趸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 。
 ?。ㄎ澹?014年12月31日前已一次性趸缴15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自2015年1月1日起市财政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逐年给予缴费补贴,其中: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趸缴的,按照补贴一档即60元标准给予缴费补贴;2012年12月31日前趸缴的,按照就近向上确定的“缴费档次”对应给予缴费补贴 。
 ?。┓洗裳媳O辗烟跫淖栽覆伪2屑踩? ,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即二档900元标准缴费 , 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为其代缴,代缴年限不超过15年 。参保残疾人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 , 由区县残联一次性补足代缴所差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
符合代缴养老保险费条件的自愿参保残疾人,应逐年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残联提出代缴申请 , 未提出代缴申请的,不予代缴养老保险费 。
 ?。ㄆ撸┎伪H擞Τ直救恕痘Э诓尽贰ⅰ毒用裆矸葜ぁ罚ɑ颉渡缁岜U峡ā?,下同)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到户籍所在地的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参保申请,由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代为办理参保登记;也可到户籍所在地的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直接办理参保登记 。参保登记后,本人应持缴费通知单于当月20日前到指定银行办理缴费手续 。年度缴费的截止日期为12月20日 。
符合代缴养老保险费条件的自愿参保残疾人 , 参保登记前应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和《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于11月20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残联提出代缴申请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
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ㄒ唬┏窍缇用窕狙媳O崭鋈苏嘶Вㄒ韵录虺疲焊鋈苏嘶В┐⒋娑蠲磕瓴慰贾泄嗣褚泄嫉慕鹑诨谷嗣癖乙荒昶诖婵罾始葡?。国家实施新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规定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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