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 )


 ?。ㄒ唬┏窍缇用裱媳O找滴裼缮缁岜O站旎埂⒔窒缯蚶头行木咛寰欤?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
 ?。ǘ┥缁岜O站旎褂徊浇⒔∪伪H私煞押透鋈苏嘶Ф哉酥贫龋?通过对账单、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为参保人提供个人查询 。
 ?。ㄈ┥缁岜O站旎购徒窒缯蚶头行挠Π垂娑ㄍ咨票4娌伪H说牟伪W柿?nbsp;, 记载参保人缴费和个人账户等数据信息 。
 ?。ㄋ模┤嫫舳缁岜U峡ǖ姆窆δ?,为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等提供便捷的服务 。自2015年1月1日起,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统一由社会保障卡发放待遇 。2014年12月31日前持金融机构存折领取待遇的人员 , 逐步实行由社会保障卡发放待遇 。
九、其他
 ?。ㄒ唬┏窍缇用裱媳O罩贫扔胗鸥О仓谩⒊窍缇用褡畹蜕畋U稀⑴┐逦灞9┭壬缁岜U现贫鹊南谓?nbsp;, 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转发人力社保部等三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34号)规定执行 。国家实施新的制度衔接办法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ǘ?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且未参保缴费的人员,其按月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的标准为: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80元;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90元;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100元 。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依据本市经济发展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提出老年人生活补助标准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ㄈ?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符合享受“残疾人缴费补贴”条件而未办理申请手续的残疾人,2015年1月1日后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未办理申请年度也不给予一次性代缴养老保险费 。
 ?。ㄋ模?014年12月31日前已在本市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2015年1月1日后户籍跨省市迁移的人员,每年须向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生存证明 。未提供生存证明的 , 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发放老年人生活补助 。
 ?。ㄎ澹┐锏窖媳O沾隽烊∧炅淅奂平煞涯晗薏宦?5年的参保人,不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也不愿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养老保险费的,清退本人个人账户 , 终止并解除养老保险关系 。
 ?。┌凑帐姓短旖蚴斜徽鞯嘏┟裆缁岜U鲜孕邪旆ā罚ń蛘ⅰ?004〕112号 , 以下简称“津政发112号文件”)参保的征地参保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范围 ,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本人建立个人账户 , 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征地补贴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计息、衔接和继承等按照《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待遇计发办法和支付养老金资金渠道,仍按照津政发112号文件规定执行 。
 ?。ㄆ撸┍就ㄖ?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津人社局发〔2009〕22号)同时废止 。
【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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