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ㄈ┍徽鞯嘏┟褚淮涡越赡?5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每年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公布 。
?。ㄋ模┍徽鞯嘏┟裼缮昵胗玫氐ノ唤赡裳媳O辗训?,市财政不给予缴费补贴 。
?。ㄎ澹┮巡渭映窍缇用窕狙媳O涨疑形戳烊⊙媳O沾龅谋徽鞯嘏┟瘢昵胗玫氐ノ挥Π垂娑ㄈ罱赡裳媳O辗?,其缴费与个人缴费部分合并计入本人个人账户 。
?。┮蚜烊〕窍缇用窕狙辖鸹蚶夏耆松畈怪谋徽鞯嘏┟瘢Π垂娑ń赡裳媳O辗?,并自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的次月起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 。其中:参保缴费的,在原待遇基础上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加标准为养老保险缴费额除以征地参保时本人实际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的,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改发养老保险待遇,同时停止发放老年人生活补助 。
?。ㄆ撸┍徽鞯嘏┟癫伪=煞押蠓狭烊⊙媳O沾鎏跫?nbsp;, 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70周岁以上的,按照70周岁对应的计发月数确定 。
?。ò耍┥昵胗玫氐ノ辉诎炖碚鞯厥中?,按照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提出的参保人数和缴费标准,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存入市财政局开设的预存专户 。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对申请用地单位的缴费凭证等进行核查,并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进行复核 。核查、复核材料为申请用地单位向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办理征地手续的凭证 。
?。ň牛┍徽鞯嘏┟裱媳O赵ご娣延糜谔厥饫讶嗽庇畔炔伪;蚍喜伪L跫嗽奔宀伪5陌旆? ,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使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预存费用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46号)规定执行 。
?。ㄊ┓洗裳媳O辗烟跫淖栽覆伪2屑踩? ,按照被征地农民有关规定缴费后,缴费期内区县残联不再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
?。ㄊ唬┍徽鞯嘏┟癫伪=煞押?,经核实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应将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退还申请用地单位或预存缴费账户,终止并解除本人养老保险关系 。
六、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 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48号)规定执行 。
七、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ㄒ唬┙⒔∪窍缇用裱媳O栈鸩莆窕峒乒芾碇贫龋?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另行制定 。规范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制度 , 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另行制定 。
?。ǘ┥缁峋旎褂Χㄆ谧橹窒缯蚶头行亩粤烊〈鋈嗽苯猩嫒现? ,发现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应停发其待遇;冒领、骗取待遇的,应责令退还;不予退还的,应从个人账户储存余额中抵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于无法确认领取待遇人员生存状况的,可暂停发放待遇,待确认后再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期间的待遇 。
?。ㄈ┦腥肆ι绫>趾褪胁普职凑展赜诩忧可缁岜O栈鸸芾淼南喙毓娑ǎ炕窍缇用窕狙媳O赵ぞ鏊愎芾?,提高预决算编报水平,全面、准确、真实、完整地反映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严格执行预算,按规定程序进行预算调整,不断提高预算透明度,主动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构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
八、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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