赘 赘婿( 三 )


除了生活中的委屈和心酸外,赘婿们的经济地位也让人瞠目 , 如上面提到的胡天得即是如此 。祁门人李舒,于明初洪武年间病逝 , 他的孀妻谢氏为了生活,将本县人胡惟善招赘了李家 。入赘后,胡惟善的地位得不到丝毫体现 。在一次出卖土地的契约上,交易人的名字是李舒年幼多病的儿子李务本,主盟人也是他的妻子谢氏 。显然,李家的财产必然是不属于胡惟善的 。更不幸的是 , 妻子如果去世,赘婿往往会净身出户 , 得不到任何经济补偿 。
赘婿的这种境遇与国家和社会对赘婿群体的看法不无关系 。据云梦秦简所见的《魏户律》所记载:“自今以来,假门、逆旅、赘婿、后父,勿令为户,勿予田宇 。”也就是说,魏国朝廷不准商人(假门)、旅店老板(逆旅)、赘婿以及后父(即宋代以后的“接脚夫”)独立户口,也不得分得田宅 。而且在魏安厘王年间,还曾下令把这四个身份的人一起编入军队,随军服苦役 。进入秦朝后,秦始皇也曾将商人、逃犯以及赘婿编入军队 , 攻打桂林等地,并在东巡浙江时 , 在会稽(今绍兴一带)留下 “夫为寄猪,杀亡无罪”的碑文 。这里的“寄猪”即是指赘婿 。进入汉朝后,这一情形并未改变,在汉武帝四年时 , 为了更好地镇守管理边疆朔方郡,下令国内七类人去谪守 , 其中赘婿排在罪吏和亡命徒之后,位列第三 。由此可见,秦汉时及其以前 , 赘婿在国家眼中与地位低下的商人甚至是罪犯相等 。宋代以后,特别是元代,出于税收的需要和蒙古人的习俗的不同,国家开始在法律上对赘婿的权益作了一定的保障,如入赘前必须要凭媒妁、签订婚书等 。到了清代,有关入赘,有了较为完善的法律规定:“招婿需凭媒妁,明立婚书,开些养老或出舍年限 。止有一子者,不许出赘”,但也仅止于此 。
在世人看来,入赘也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如清代人曾说:“入赘一事切不可行 。夫赘者也,如人身之赘疣,去之不可,存之不便,极为可恶 。”还有“男以招婿为辱”的说法 , 有些地方甚至有“入赘女婿不是人,倒栽杨柳不生根”的民谚 。就此看来 , 古代的赘婿,在法律上没有保障 , 还要遭受世人冷眼,在家庭中也没有地位,心理上要忍受多少煎熬?当然,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各种旧制度的废除 , 经济的发展,赘婿的数量有所减少,即使是入赘 , 如今也是另一番情形了 。
参考文献
陈顾远著:《中国婚姻史》,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年
郭松义著:《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 ,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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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萍:《明清徽州文书所见的招赘与过继》,《安徽史学》2005年第6期
黄环宇:《清代“赘婚”制度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硕士学位论文 , 南昌大学,2010年12月
责任编辑:钟源
校对:张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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