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主动避让行人 , 特别是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不得在禁入时间段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
(六)携带犬只乘坐公用电梯时 , 应当将犬只装入笼内或者袋内 , 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 , 并收紧犬绳 。已搭乘人对犬只有不良反应的 , 应当告知携犬人 , 携犬人应当携犬只主动避让;
(七)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网约车的 , 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八)立即清除犬只的粪便等排泄物;
(九)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携带;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范 。
第二十六条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 但残疾人携带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除外:
(一)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交通售票厅、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
(二)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 以及酒店和大中型购物场所;
(三)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
(四)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五)公安机关划定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
为犬只开设的专门服务场所和区域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
公安机关可以划定临时区域 , 禁止在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携带犬只进入 。
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划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和时间段 。
第二十七条除残疾人携带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外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划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和时间段;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划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和时间段;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其管理的场所内划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和时间段 。
第二十八条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区域的管理机构应当在入口等位置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临时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区域的禁入标识 , 由公安机关负责设置 。禁入区域的禁入期限届满后 , 应当及时解禁 , 撤除犬只禁入标识 。
禁入标识由公安机关确定统一样式 。
第二十九条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伤人险 。
犬只伤害他人的 , 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 , 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 配合受害人治疗期间及后期的疫病防控工作 。被伤害人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者残疾人的 , 应当立即告知被伤害人的监护人或者家属 。
第三十条犬只伤人的 , 养犬人、携犬人应当将伤人犬只送受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犬只收治场所等社会机构连续进行医学观察十日 , 以确认是否患有狂犬病 。
医学观察确认犬只患有狂犬病的 , 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 并通知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处置 。
第三十一条犬只销售、寄养、训练、美容、诊疗等经营机构 ,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一)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 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经营动物诊疗机构的 , 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 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场所应当符合环保要求 , 并按规定配备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等设施;
(三)按照规定对饲养的犬只办理养犬备案 , 进行狂犬病免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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