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重庆大修基金新政策( 二 )


第十四条??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代管期间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实行一户一票 。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决定自行管理由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变更专户管理银行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表决:
(一)不由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或者变更专户管理银行的决议;
(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三)确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
(四)其他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决议事项 。
以上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表决的事项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以上 。
第十六条??业主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大会应当在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户 。业主委员会应当持业主大会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通过的有效决议以及公示情况说明向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手续 。
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业主委员会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与专户管理银行在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核对账面余额无误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将有关账目等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
第十七条??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自管时,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专户管理银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授权协议书,授权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从相关业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划转抢修费用 。
第十八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鼓励业主大会建立业主委员会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对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进行审计 。审计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费用可以从物业公共收益中列支 。
审计结果向全体业主公布 。
第十九条??业主自行管理期间,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可以申请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
第二十条??业主自行管理期间,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解散的,解散前应当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清算工作,并将资金账面余额划转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代管 。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公共收益应当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设立单独账目 。
首次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收益单独账目前,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一次公共收益使用和收支情况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 。检查结果作为公共收益独立账目期初数 。
第二十二条??业主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代管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告知业主及时续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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