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重庆大修基金新政策( 三 )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
业主未按续交方案足额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章 ?使 ???用
第二十三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和条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具体约定 。
第二十四条??鼓励探索建立物业专项维修商业保险制度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购买保险 。
【2022年重庆大修基金新政策】第二十五条??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公共收益,用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 。
第二十六条??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订使用方案 。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二)维修、更新、改造方案及工程计划;
(三)费用预算及用款进度计划;
(四)其他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有关的内容 。
第二十七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以上,由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表决,经专有部分占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组织业主表决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代表也可以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按照前款规定公示和征得业主同意 。
维修、更新、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代表协商确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3日 。??
第二十八条??申请列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二)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三)业主表决及公示情况材料;
(四)与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清册;
(五)其他相关材料 。
第二十九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代管的,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代表提交的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审核同意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按照工程进度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提出补正意见 。
业主自行管理后需要列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前将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材料报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条??维修、更新、改造工程完工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代表应当组织验收,将下列材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以上,并存档:
(一)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报告;
(二)维修及相关费用清单;
(三)维修费用分担明细表;
(四)其他相关资料 。
第三十一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到施工、设计、勘查、监理单位账户 。
第三十二条??对于10万元以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引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审,评审费用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或者公共收益中列支,业主大会决定不聘请评审机构的除外 。
经业主共同决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重大纠纷处置或者鉴定费用可以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或者公共收益中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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