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重庆大修基金新政策( 四 )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申请适用应急简易程序: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
(二)电梯故障,无法正常运行的;
(三)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四)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安全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的;
(六)消防设施损坏,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 。
第三十四条??适用应急简易程序的情形,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发现紧急情况的,立即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实地查勘现场,出具证明;涉及电梯、消防设施的,还应当组织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实地查勘现场,并在收到报告24小时内出具证明 。
(三)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立即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划转资金 。
(四)提出申请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在抢修完成后15日内公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情况 。
第三十五条??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未按规定实施抢修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代修,抢修费用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
第三十六条??由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代管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当年交存或者使用的部分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按照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
鼓励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通过合理利用组合存款等方式提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当年增值收益在次年第一季度内按照资金基数核算到户 。
第三十七条??在保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
利用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禁止利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及其他风险较大的理财或者投资,并不得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
第三十八条??下列资金应当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储利息;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
(三)物业共有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四)用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公共收益;
(五)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自愿筹集交存的款项;
(六)其他按照规定转入的资金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业主转让物业所有权时,应当向受让人说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过户 。
第四十条??物业灭失的,应当将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退还业主 。
第四十一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一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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