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关于进一步健全广州市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 )


3.国家助学金 。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
(五)完善普通高等教育学生资助制度 。
1.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奖励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
2.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
3.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预科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各高校结合实际在2000-4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 。
4.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奖励表现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 。
5.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各校分等级设立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表现良好的全日制研究生,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的每学年人均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学年人均8000元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 。
6.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资助在正常学制内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研究生,资助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 。
7.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 。资助广东省生源考入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大学本专科新生缴纳第一学年学费,每人最高不超过6000元 。学费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应交纳学费金额进行资助 。对广州市户籍就读省外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大学本专科新生,各区教育局设立不低于50万元的资助资金,按照每生最高不超过6000元标准发放补助 。学费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应交纳学费金额进行资助 。
8.残疾人大学生资助 。实施“南粤扶残助学工程”,资助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广东省户籍全日制残疾人大学生,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除外),分别一次性每人资助10000元、15000元、20000元和30000元,对市属高校特殊教育大专班招收的广东省户籍全日制残疾人大学生予以学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相应专业收费标准 。
9.国家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研究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本专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额度为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学生在校期间国家助学贷款产生的利息由财政补贴 。
10.“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助学贷款代偿 。广东省高校学生毕业后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满后考核合格并继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工作满1年以上,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可申请财政代偿 。
11.落实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制度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的标准,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
申请资助的高校学生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满足多项资助政策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同时享受省、市财政设立的两项及以上专项资助,可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其中一项资助 。
(六)完善学校和社会助学制度 。
市、区、各学校要完善学校和社会助学制度,通过采取勤工助学、设置“三助”岗位、开通“绿色通道”、设立校内奖助学金、接受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本地本校学生资助体系 。公办普通高校、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分别足额提取4%-6%、3%-5%的经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和奖励学生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标准,从学费收入中提取相应资金用于资助、奖励学生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设立专项奖助学金,资助和奖励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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