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保转移指南( 二 )


城乡居民养老转出:
办理条件:
申请人在新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经同意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 , 邮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至原户籍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 。
业务流程:
1、申请人在广州市办理城乡居保停保后 , 持居民身份证 , 港澳台居民提供身份证明原件(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之一) , 提供《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前往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
2、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入地社保机构寄送的《城乡养老制度衔接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后 , 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 在业务系统为参保人进行结息处理 , 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 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 , 并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并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
所需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 具体包括社会保障(市民)卡、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
2、如存在特殊情况 , 还需提供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3、他人代办的 , 需提供申请人和代办人双方身份证件原件以及委托书;单位办理不便提供员工身份证件原件的 , 可填写《办理社会保险业务人员信息明细》表格 , 加盖单位公章 。
办理部门:
广州市各区、街(镇)社保经办机构 , 详细地址可【点击此处】查看 。
温馨提示:
该业务目前只有天河区、黄埔区、荔湾区、海珠、番禺区下放至街道 , 前往就近街道办理 。其他区前往区中心办理 。
职工养老转入:
(一)省内转入: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省内不再转移业务信息的通知》(粤社保函〔2021〕66 号)文件 , 自2021年4月1日起 , 参保人在省内流动就业参保的 , 不再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手续 。由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做好数据归集工作 。参保人在省内有多个个人账户且存在重复缴费的情况 , 需参保人确认保留最终的养老保险关系 , 填报退款申请表后 , 同步删除其他养老保险重复缴费记录 , 对应的个人账户退返给参保人 。
(二)跨省转入:
1.办理条件: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非临时账户) , 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 , 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 ,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 , 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 , 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 , 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
备注:
临时账户指2010年1月1日后外省户籍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在广东省首次参保缴费的(以实际按月缴费时间为准) 。
2.办理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 具体包括社会保障(市民)卡、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 。(提供其中一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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