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保转移指南( 三 )


(2)如申请人为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 , 还需携带本人户口本原件 。
(3)如申请人属于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从省外调动入广州市的需提供批准部门开具的人事调动批准材料(如调令、商调函等)原件 。
(4)如申请人转入的缴费年限存在两地重复缴费办理退款时 , 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办理转入申请时提供):
①填写《异地转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处理意见书》;
②提供申请人本人如下任一账户信息材料(复印件需填写账户名称、申请人证件号码、本人签名确认):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市民)卡、广州开设的活期类银行结算存折、银行卡(银行卡反面须有持卡人签名)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农商行、邮储银行无需经中国人民银行中转 , 转移基金到账较快) 。如同意退款至社保系统默认的社保(市民)卡账号的 , 可以不提供以上银行信息资料 。
(5)《转移信息表》存在信息不全影响正常办理转入确认时 , 若申请人同意签名选择特殊处理办法的(不影响申请人待遇的前提) , 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 具体包括社会保障(市民)卡、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
②填写《养老保险关系省外、部队转入确认告知书》(此表根据业务需要办理业务时填写);
说明:存在因《转移信息表》历年缴费明细信息不全、未显示建立个人账户前实际缴费年限(仅限于合同制职工、临时工1995年12月前)的缴费记录明细 , 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协办函》邮寄至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填写并加盖业务公章 , 再邮寄回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补录入 。
备注:
(1)除有特别说明外 , 所有原件仅供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扫描存档;
(2)如存在特殊情况 , 还需提供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他人代办的 , 需提供申请人和代办人双方身份证件原件;单位办理不便提供员工身份证件原件的 , 可填写《办理社会保险业务人员信息明细》表格 , 加盖单位公章;
(4)上述所有材料均需电子归档 , 如为首次扫描录入证件库或证件库原有证件需更新的 , 需核对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
3.办理地址:
广州市各区、街(镇)社保经办机构地址可【点击此处】查看 。
温馨提示:
目前黄埔区 , 海珠区 , 花都区 , 增城区该业务尚未下放至街道 , 需前往区中心办理 , 其余区前往就近街道办理 。
城乡居民养老转入:
办理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 , 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 , 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 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 , 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 , 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 , 或年满60周岁后迁移户籍的 , 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
业务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户籍地参加城乡居保后申请转入外地城乡居保 , 须持居民身份证 , 港澳台居民提供身份证明原件(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之一) , 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 并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提供本人在广州开设的活期类银行结算存折、银行卡原件,各区、街(镇)社保经办机构扫描归档,如有重复缴费的情况 , 填写《异地转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处理意见书》,以便后续如转入的缴费历史有重复缴费情况 , 可立即进行退费业务的办理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