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报认定持C证高层次人才,另需提供:
1.聘用协议(明确聘用期为2年以上且每年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
2.用人单位支付高层次人才薪酬的凭证,包括薪酬证明或项目技术合作报酬收入证明(薪酬的银行流水账);
3.1个月以上社保缴费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
(五)申报第七类人才,另需提供:
1.与新区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为1年以上);
2.3个月以上社保缴费证明(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已退休人员和从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的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可提供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
第九条新区人才认定采用集中申请、集中受理的方式,申请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月15日、6月1日至6月15日、9月1日至9月15日、12月1日至12月15日(仅限工作日),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
第十条申报流程:
(一)申请 。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人才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利用信息化平台或到现场将申报所需材料提交至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 。
(二)初审 。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 。
(三)公示 。通过初审后,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将申请情况通过新区官方渠道进行公示,为期5天 。
(四)审批 。公示期间未收到问题反馈或经调查反馈情况不实的,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将申请材料报送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特殊情况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家评审、调查核实等方式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送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
(五)发放人才证书 。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根据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情况向申请人发放《中山翠亨新区人才证书》 。
第十一条人才所在单位对人才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和创新成果,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书面报告考核总体情况 。人才当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次年起将停发相关人才待遇 。对因工作调整、变动、退休等原因不再符合本细则所列人才认定相关条件的,应调整出管理名单,不再享受相关物质待遇和相应服务优惠 。
第三章购房补助
第十二条对新区高层次人才在本市内购买不动产的,给予购房补助 。如申请人已享受新区住房补贴或人才公寓保障,其实际所得购房补助需扣减住房补贴或人才公寓租金优惠后再按比例发放 。购房补助分三年发放,第一年发放50%,第二年发放30%,第三年发放20% 。
第十三条购房补助标准:
持A证高层次人才可获同一层次全额购房补助,持B证第一类至第三类人才可获同一层次100%购房补助,持B证第四类至第六类人才可获同一层次80%购房补助,市区合计补助不超过600万元 。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中山翠亨新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助明细表
第十四条购房补助申请条件:
(一)A证高层次人才申请购房补助条件
1.持有新区高层次人才A证;
2.本人承诺,不以实际控制人(或前5大股东)身份在新区外经营其他企业,如因业务发展,确需在新区外成立企业的,新区外企业应为本区企业的子公司或分公司;
对新区有突出经济贡献或在行业发挥重要引领示范带动作用的,可按照“一人一策”原则提请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题研究确定;
3.本人承诺自获得本补贴之日起10年内不改变实际经营地,非经新区同意不减持所拥有创办企业股权,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实缴出资(含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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