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人才购房补贴政策( 五 )


(五)资金拨付 。新区财政金融局根据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或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情况向申请人划拨补贴资金 。
第十八条高层次人才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经重新申报认定的,按照新标准享受补贴,原已发放的购房补助、住房补贴等待遇支持,在新标准中予以减除 。
第四章住房补贴
第十九条对未享受市区两级购房补助、在中山市范围内无房产的新区人才,给予住房补贴,第一类人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第二类至第七类人才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如申请人已享受人才公寓租金优惠,其实际所得住房补贴需扣减人才公寓租金优惠后再按住房补贴剩余金额发放 。
第二十条住房补贴标准:
按人才实际租金费用给予住房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
中山翠亨新区人才住房补贴明细表

中山人才购房补贴政策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申请住房补贴时,需提供有效租房证明材料 。
第二十二条住房补贴申请材料:
(一)《中山翠亨新区人才补贴申请表(住房补贴)》(附件7)(原件,加盖公章);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三)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加盖公章);
(四)中山翠亨新区人才证书;
(五)连续3个月以上社保缴费证明(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已退休人员和从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的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可提供连续3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六)在我市范围内承租的房屋租赁合同;
(七)房屋租赁发票或其他租房费用支出证明材料;
(八)申请人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需填写银行卡账号并签字);
(九)住房证明 。
第二十三条住房补贴采用集中申请、集中受理的方式,申请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月15日、6月1日至15日、9月1日至9月15日(仅限工作日),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
第二十四条申报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利用信息化平台或到现场将申报所需材料提交至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 。
(二)初审 。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 。
(三)公示 。通过初审后,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将申请情况通过新区官方渠道进行公示,为期5天 。
(四)审批 。公示期间未收到问题反馈或经调查反馈情况不实的,中山大湾区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将申请材料报送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或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
(五)资金拨付 。新区财政金融局根据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或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情况向申请人划拨补贴资金 。
第二十五条高层次人才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经重新申报认定的,按照新标准享受补贴,原已发放的住房补贴,在新标准中予以减除 。
第五章政府特殊津贴
第二十六条对新区引进的人才给予政府特殊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市区合计不超10000元/月 。
第二十七条政府特殊津贴标准:
中山翠亨新区政府特殊津贴明细表
中山人才购房补贴政策


第二十八条政府特殊津贴申请材料:
(一)《中山翠亨新区人才补贴申请表(政府特殊津贴)》(附件8)(原件,加盖公章);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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