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经营范围 个体户技术服务的经营范围( 五 )


(1)实地查验,检查收入、成本费用、损失是否为经营所得;
(2)询问对个税计算的了解程度,检查工新发放表,查看个税代扣代缴情况,及业主工资个税是否税前扣除;
(3)检查是否有综合所得,是否符合专项扣除的条件;
(4)查看相关原始凭证,检查收入是否完整、是否有不合理的成本费用;
其他税费
(1)房产税
账面房产、房屋租金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无租使用房产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
(2)土地使用税
未按土地实际面积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3)印花税
应缴纳印花税的合同协议或凭证未按规定申报并缴纳印花税 。
其他风险
1、工商年检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报告;
(1)未按规定报送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200元的罚款,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 。
(2)报告不实的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被发现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15个工作日内改征,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予以公示 。
2、报送方式
(1)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书面方式 。
3、报送内容
个体工商户自主决定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 。
(1)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
(2)获得的资格资质许可情况;
(3)生产经营情况;
(4)个体工商户联系信息;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情况 。
政策依据
(1)《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
(3)《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
(4)《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5)《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
(6)《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弱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8)《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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