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质量人,在工作中,质量问题是不可避免的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成为企业最头疼的问题 。每个企业的方式也不一样,罚款就是一些企业的做法 。那么,罚款就能解决质量问题吗?罚款对解决质量问题有帮助吗?
一则产品质量问题处罚管理规定
首先,我们从一则《产品质量问题(事故)处罚管理规定》说起 。
本规定申明:处罚只是手段,提高产品质量才是目的 。
1.公司外购、外协不合格品处罚
返工品:公司内部由责任单位负责人安排责任人返工返修,不计报酬,返工完备交检验复检 。若返工品责任人不在现场,由车间安排其他人员返工,返工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并扣罚责任人20~50元,数量大的、成本高的要加倍处罚 。
返修品、回用品:属外购的按购进价的90%计算;公司内的、外协的工序无加工费 。如与质检人员有关的情况,质检人员另外按4.3 c)、d)、e)条执行 。
废品:外购、外协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包括材料费、工序加工费等),铸件类的可采取调换合格坯料和赔偿工序加工费的方式 。公司内部人员按4.2.2条执行 。
本着以教育为主的目的,对于公司内部人员最初几次发生的质量问题的处罚,按以下损失比例执行(各责任人在承担损失比例的基础上,再按责任的大小承担损失) 。
但是,所有员工不允许频繁出现质量问题,在一年度中出现质量问题的频次及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a) 第1~4项累计发生3次以上的,第2~5项从第4次开始依次提升处罚比例10%,直至100% 。
b) 第5项发生1次以上的,第2~5项从第2次开始依次提升处罚比例10%,直至100% 。
c) 第1~5项累计发生5次(第5项都按2次计算)以上的,第6~8次按经济损失的120%处罚,第9次开始按经济损失的150%处罚(对于任何个人或供方处罚达到150%后,要考虑其能否胜任此项工作,并限期整改,如无明显提高,则劝其离职或取消其供方资格) 。
4.2.3 外协户的发生频次按第4.2.2 c)条执行,铸造厂家可按第4.2.2 c)条放宽至8次、9~14次、15次执行 。
2.各责任人在不合格品中的责任
a) 凡因首件未按规定送检造成的废品,由操作者100%承担损失比例 。
b) 凡首检合格的、车间质检员巡检或完工检发现的废品,由操作者100%承担损失比例 。
c) 凡首检合格的、车间质检员巡检或完工检未发现的废品,被总检员发现的,操作者按70%扣罚,质检员按30%扣罚 。
d) 凡首检被质检员误确认为合格的废品,操作者按30%扣罚,车间质检员按70%扣罚 。
e) 对于已入库的零部件,如有不是总检员发现的不合格品,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属返修品、回用品的对总检员按损失的30%扣罚,属废品的对总检员按损失的20%扣罚 。
3.管理部门领导的质量责任
一年度内本部门发生的不合格品累计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4000元以上的,技术部长按经济损失超出部分的10%扣罚 。
一年度内本车间发生的不合格品累计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6000元以上的,车间主任各按经济损失超出部分的10%扣罚 。
一年度内采购、外协的不合格品累计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12000元以上的,供销部长按经济损超出部分失的10%扣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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