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哺乳假再次调整 哺乳假可以一次性休吗( 六 )


四、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其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
1.产假津贴或工资不受影响
(1)不得任意扣发三期工资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 这里的基本工资是指按规定的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计发的工资,即员工正常工作的工资,包括岗位工资等固定部分,这与类似“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 司龄工资 奖金”的工资结构截然不同 。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能降低约定好的薪水 。所以,随意降低产期工资,以及一些企业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产假期间只发放工资一半的规定皆由于违法而无效,一旦发生争议,此些做法都必定会受到纠正而为员工补足所有扣除的部分 。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第8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可见,国家对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的工资待遇是有明确性规定,集中体现在不得降低工资 。在这以外,全国各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几乎也都规定了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的工资、津贴等不受影响,与国家规定接轨 。三期女职工申请病假即使超过法定医疗期,只要其提交了合法有效的病假证明,则其可以继续请病假,用人单位不得因为适用医疗期满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
(2)克扣工资需承担经济补偿
原劳动部481号文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
2.给以适当的病假待遇
因为受到法律规定特殊解雇保护,现实当中三期女职工以保胎休息或者产假期满后要求病休等事由长期泡病假的情况时有发生 。对于这样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提交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按病假处理给予病假待遇 。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继续发给疾病救济费 。
部分地区也做出了专门规定,比如广东省规定,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江苏省规定,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 。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青海省规定,有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职工、怀孕后需保胎休息的,应适当休息 。保胎休息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职工患病规定办理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劳动的,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职工患病的规定办理 。陕西省规定,怀孕的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或者习惯性流产史的,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本人申请适当安排保胎休息 。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江西省规定,女职工有先兆流产症状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 。女职工有先兆流产症状,根据医疗机构证明,需保胎休息三个月以上的,其休息期间的工资可以按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百发给;有习惯性流产史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其保胎休息期间的工资按工资的百分之百计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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