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PART 1 食品添加剂的定义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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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食品添加剂有23个类别,2000多个品种,包括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抗氧化剂、漂白剂、膨松剂、着色剂、护色剂、酶制剂、增味剂、营养强化剂、防腐剂、甜味剂、增稠剂、香料等 。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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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01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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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保证食品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
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
第九十四条 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
其他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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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原质检总局2011年52号公告)
02 相关标准
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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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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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2360-2009进出口 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
PART 3 食品添加剂通关申报要求一、食品添加剂进口企业申报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01 注明产品用途(食品加工用)的贸易合同,或者贸易合同中买卖双方出具的用途声明(食品加工用) 。
02 食品添加剂完整的成分说明 。
03 进口企业是经营企业的,应提供加盖进口企业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口企业是食品生产企业的,应提供加盖进口企业公章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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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特殊情况下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的,应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
2.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应提供卫生部准予进口的有关证明文件和经卫生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文本 。
3.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应提供进口食品添加剂中文标签样张、说明书,并应在报检前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合格 。
4.进口食品添加剂全部用来加工后复出口的,应提供输入国或者地区的相关标准或技术要求,或者在合同中注明产品质量安全项目和指标要求 。
5.海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
二、食品添加剂出口企业申报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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