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二 )


01 注明产品用途(食品加工用)的贸易合同,或者贸易合同中买卖双方出具的用途声明(食品加工用) 。
02 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检验合格证明中应列明检验依据的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 。
03 出口企业是经营企业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04 食品添加剂标签样张和说明书样本 。
05 海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PART 4 食品添加剂检疫监管要求进口篇 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Q1 食品添加剂允许进口的范围?
(1)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2)经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布列入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目录的;
(3)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的;
(4)列入“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有进口记录但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目录”的 。
注:除符合上列四项条件之一外,应当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的,还应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
Q2 标签有什么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食品添加剂说明书应置于食品添加剂的外包装以内,并避免与添加剂直接接触 。进口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和包装不得分离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Q3 进口和销售有什么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Q4 实施检验检疫监管依据?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关于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有关适用标准问题的公告》(2009年第72号公告)附件中列明的进口食品添加剂适用标准;
首次进口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按照卫生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检验;
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有进口记录但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之前,按照卫生部指定标准检验,没有卫生部指定标准的按原进口记录中指定的标准实施检验;
海关总署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贸易合同中高于本条a-f规定的技术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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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篇 依法行政,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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