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最新司法解释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量刑标准(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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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这里的“巧立名目”并不是法律概念 , 可能是实际中遇到的情况太多且千差万别 , 无法概括或列举 , 此处用了“巧立名目”一词 。在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有关工作新闻发布会上 , 相关人员解读时指出 , “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设施农业”、异地扶贫、移民搬迁等涉及非农业建设的 , 均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针对这些情况作出禁止性的规定 , 旨在防止再出现以各种名义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搞休闲、旅游、养老等非农业产业 。但是 , 不管如何“巧立名目” , 只要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的 , 均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
违法实例:
【居民刘某 , 将蔬菜大棚改建260 余套”大棚房”对外出租获利 , 该项目占用耕地28.75亩 , 其中含永久基本农田22.84亩 , 造成耕地种植条件被破坏 。最终 , 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 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 , 并处罚金5万元 。】
居民刘某经人介绍 , 以1000万元的价格与某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池某商定 , 受让合作社蔬菜大棚377亩集体土地使用权 。一个月后 , 刘某指使其司机与池某签订转让意向书 , 约定将合作社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转让给刘某司机 。随后 , 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某司机 。
在此期间 , 刘某未经用地管理部门批准 , 以合作社的名义组织人员对蔬菜大棚园区进行非农建设改造 。先后组织人员在园区内建设鱼池、假山、规划外道路等设施 , 同时将原有蔬菜大棚加高、改装钢架 , 并将其一分为二 , 在其中各建房间 , 每个大棚门口铺设透水砖路面 , 外垒花墙 。至案发 , 刘某组织人员共建设“ 大棚房”260余套(每套面积350平方米至550 平方米不等 , 内部置橱柜、沙发、藤椅、马桶等各类生活起居设施) , 并对外出租 。
经当地用地管理部门组织测绘鉴定 , 该项目占用耕地28.75亩 , 其中含永久基本农田22.84亩 , 造成耕地种植条件被破坏 。该市用地管理部门、区人民政府先后对该项目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 , 均未得到执行 。最终 , 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将上述违法建设强制拆除 。随后 , 该市用地管理部门移送刘某司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 。市公安局对刘某司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立案侦查 , 经调查发现刘某有重大嫌疑 。公安局遂以刘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将案件移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
最终 , 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 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 , 并处罚金5万元 。一审宣判后 , 被告人刘某未上诉 , 判决已生效 。另外 , 刘某司机在明知刘某是合作社非农建设改造的实际建设者、经营者 , 且涉嫌犯罪的情况下 , 故意隐瞒上述事实和真相 , 向公安机关做虚假证明 。经检察院追诉 , 区法院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司机有期徒刑6个月 。一审宣判后 , 被告人未上诉 , 判决已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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