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建立的具体原则 合同订立的原则有哪些(13)


《合同法》
《民法典》
备注
第389条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 , 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
第390条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 , 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 , 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 。因情况紧急 , 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 , 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
第912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 , 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
第913条?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 , 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 , 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 。因情况紧急 , 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是 , 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
仓储合同为典型的商事合同 , 因此就仓储合同保管人的义务来说 , 主要在于提供储存保管行为 。基于诚信原则 , 保管人需负担附随义务 , 即发现仓储物有变质、损坏情形的 , 应负担向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通知义务 。
31.保管物受损 , 保管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吗?
《合同法》
《民法典》
备注
第370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 , 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寄存人未告知 , 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 , 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 , 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 , 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第893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 , 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寄存人未告知 , 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 , 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 , 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 , 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延用《合同法》规定 , 只作文字修改 。
32.保管人能否把保管物交给他人保管?
《合同法》
《民法典》
备注
第371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 ,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 , 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 , 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 ,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第894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 ,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 , 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 , 造成保管物损失的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保管人负有亲自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寄存人往往基于对保管人的信任而与保管人签订保管合同 , 因此无论是有偿保管还是无偿保管 , 均应由保管人亲自保管保管物 。但当时人可以基于意思自治另行约定 。
33.保管人能否自己使用保管物?
《合同法》
《民法典》
备注
第372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895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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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建立的具体原则 合同订立的原则有哪些】来源:豫法阳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法务之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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