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建立的具体原则 合同订立的原则有哪些( 十 )


第620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 , 应当及时检验 。
第621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 , 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 , 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 , 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 , 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 , 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 , 适用质量保证期 , 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 , 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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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出卖方交货时多交的部分怎么处理?
《合同法》
《民法典》
备注
《合同法》第162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 , 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 。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 , 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 , 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 根据《合同法》第162条的规定 , 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 , 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629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 , 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 。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 , 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 , 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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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通过签订一份合同购买几件物品 , 其中一件物品有问题能否解除整个合同?
不一定 。
《合同法》
《民法典》
备注
第165条 标的物为数物 , 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 , 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但如果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损害的 , 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
第632条 标的物为数物 , 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 , 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 。但是 , 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 , 买受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
如果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与他物分离影响其他物品的价值 , 买受人可以解除整个合同 。
23.什么是承揽合同?
《合同法》
《民法典》
备注
第251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 , 交付工作成果 , 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 , 交付工作成果 , 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
承揽合同具备如下特点:
1.承揽合同关注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 , 提供劳务本身仅为一种手段或者过程;
2.承揽合同中 , 承揽人提供劳务 , 需有工作成果才有权请求定作人支付报酬;
3.承揽人提供劳务时原则不受定作人指挥监督 , 具有一定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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