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建立的具体原则 合同订立的原则有哪些( 二 )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 ,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 依照规定履行 。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 , 给付货币的 , 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 , 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 , 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 , 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 , 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 ,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 ,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 , 由债权人负担 。
第510条规定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内容 , 核心是为了最大程度还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 这几个因素之间并不互相排斥 , 还可以相互佐证 。
4.未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合同一定不成立吗?
不一定 。
《合同法》
《民法典》
备注
第36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 对方接受的 , 该合同成立 。
第37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 , 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 , 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 对方接受的 , 该合同成立 。
第490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 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 , 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 对方接受时 , 该合同成立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 对方接受时 , 该合同成立 。
该条内容未发生实质变更 。
5.合同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什么情况下无效?
《合同法》
《民法典》
备注
第39条第1款规定 ,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 ,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 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 按照对方的要求 , 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40条规定 ,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 , 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 该条款无效 。第52条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 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 ,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53条规定 ,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第41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 , 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 , 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
第496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 ,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 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 按照对方的要求 , 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 , 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 , 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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