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建立的具体原则 合同订立的原则有哪些( 三 )


第49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
第498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 , 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 , 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
格式条款应同时具备三个特征:一是事先拟好 , 二是反复使用 , 三是未经协商 。
格式条款提供人应就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 。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认为 , 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 , 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 , 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 , 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 , 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 ,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 , 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部后果 。据此 , 说明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 免除和减轻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等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基本含义、对对方当事人责任的影响 , 并以对方能够理解和接受的方式进行 。
实践中 , 格式条款的争议一般涉及显失公平的问题 , 往往援引《合同法》第54条规定按可撤销合同处理 。《民法典》规定为“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意味着该格式条款直接被排除在合同内容之外 , 对当事人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 更有利于保护格式条款相对方的利益 。
案例链接:
(1)杨树岭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裁判要旨:第三者责任险旨在确保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外的任意第三人因意外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得到保险救济 , 保险责任范围不能依保险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而任意缩小 。保险合同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 ,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 “明确说明”要求不仅要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 , 还应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 , 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1期
(2)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 居间合同 二手房买卖 违约
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但是 , 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 , 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 , 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 , 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 , 故不构成违约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号
6.第三人是合同的履约方 , 如果第三人不履约怎么办?
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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