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评估报告没有送达被征收人,就作出了补偿决定?法院:撤销
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房屋评估报告是确定征收补偿数额的重要依据,但是作出房屋评估报告从评估机构的选择到评估报告的送达都有着法定的程序,如果违法程序性规定,那评估报告的价值就很可能大打折扣,在此基础上做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自然也难以让被征收人信服。下面我们来看一则因为征收部门没有将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起诉撤销征收补偿决定的相关裁判案例。
【 法院|房屋评估报告没有送达被征收人,就作出了补偿决定?法院:撤销】2012年3月20日,雨山区政府发布了征收决定和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项目,艾某和沙某的房屋被征收,经过抽签确定了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房屋征收的评估机构,该评估公司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了评估价格报告。2013年1月16日,雨山区政府对艾某和沙某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但是艾某和沙某认为作出补偿决定之前没有将分户报告向其进行送达,所以向法院起诉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如果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被征收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以及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但是本次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并没有将评估报告向艾某和沙某进行送达,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对评估价格申请复核、鉴定的权利,属于违反了法定的程序,因此判决撤销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房屋价值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质的公司做出评估报告结果,该评估结果是征收部门作出公平、合理补偿的重要依据,对于评估报告的做出不仅要通过法定的程序选择具有资质的机构,而且要保证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权利,如果评估报告没有依照以上程序做出,那么则是违法的,在此基础上做的征收补偿决定自然也没有了合法性的依据。所以说,在收到征收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的时候,我们一定不要轻易被忽悠住了,要全方位评估其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序遵守了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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