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住改商”经营民宿不能太随意


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区域功能调整 , 利用住宅开饭店、网吧、民宿等“住改商”行为屡见不鲜 , 极易引发邻里矛盾、噪音扰民等问题 。 《民法典》对此类行为进行明确规定 , 保障业主生活秩序 。
现实案例 住宅改民宿 , 给邻居带来困扰
林某、吴某和楼上邻居陈某同住某公寓 。 2021年3月 , 陈某将自家房屋装修改造成4个带独立卫生间的房屋 , 并对外出租 , 经营民宿 。
陌生人的频繁出入 , 严重影响楼中居民的日常生活及人身财产安全 。 无奈之下 , 林某、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陈某停止经营行为 。
陈某表示 , 涉案房屋的有关经营行为已在有关部门备案 , 并领取了营业执照 , 并未侵害邻居的合法权益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陈某将住宅用于经营用途 , 林某、吴某作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提出异议 , 于法有据 , 应予支持 , 要求陈某限期改回 。
解读 “住改商”需要经过业主一致同意 , 赋予邻居“一票否决权”
法官表示 , 该案中 , 陈某“住改商”的行为已经取得了相关营业执照 , 但侵害了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权益 , 同样需要恢复为住宅用途 。
《民法典》明确 , “住改商”问题需要经过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 。 赋予业主“一票否决权” , 有利于保护相关业主居住品质和房屋价值 , 对规范当前日益普遍的“住改商”现象有重要意义 , 也有助于保障业主生活秩序和生活质量 。
(记者董建新整理)
法条
《民法典》第279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 , 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 , 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
《民法典》第288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 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
《民法典》第292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 , 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
【民法典|“住改商”经营民宿不能太随意】《民法典》第293条:建造建筑物 , 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 , 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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