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置业|一房二卖房屋所有权归谁?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是什么?

购房置业|一房二卖房屋所有权归谁?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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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置业|一房二卖房屋所有权归谁?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是什么?

【购房置业|一房二卖房屋所有权归谁?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是什么?】一房二卖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 , 出现这类情况房子到底该归谁 , 你知道吗?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又是怎么规定的呢?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一房二卖房屋所有权归谁的知识 , 一房二卖房屋所有权归谁?应该综合考虑 。

一、一房二卖房屋所有权归谁
一房二卖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 , 出现这类情况房子到底该归谁 , 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第一种情形是其中一方已经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或预售登记 , 对这种情形 ,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 ,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 那么办理了登记的购房人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
第二种情形是几个买卖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 , 那么这种情况下 , 几个购房人都处于平等的债权人地位 , 都有权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 , 但是客观的现实是房屋仅有一套 , 不可能每个购房人的要求均可获得支持 。

二、房屋交付给哪一方 , 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
第一、购房人是否已经实际居住 , 如果开发商已经将房屋实际交付其中一方居住、使用 , 那么应当考虑支持访方实际履行的请求;
第二、购房人是否已经实际付清房款 , 如果其中一方已经实际付清房款 , 相对应的应当考虑支持其主张;
第三、房屋是否有购房人附加的价值 , 如其中一方已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修缮等增加房屋价值的行为 , 那么应当考虑支持该方请求 。

三、两方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该怎么处理
在两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 , 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 , 而两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 原则上讲 , 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 基于先后买卖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债权 , 系处于平等地位 , 并无位序关系 , 故前买受人及后买受人均得随时向出卖人请求履行债务 。
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的权利之一 , 也是履行的重要内容 , 就是行使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请求权 。 在两个债权的实现构成竞争关系的前提下 , 谁先取得登记申请权 , 谁就有优先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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