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背书≠转让?尤其是这2种方式,并不发生票据权利的转移
背书≠转让?尤其是这2种方式,并不发生票据权利的转移,在票据交易中,一般使用的方式就是背书转让,以至于背书和转让几乎划上了等于号。
但是背书真的就等同转让的吗?当然不是了。有两种背书,它们的存在是为了行使票据权利或者设定质权,而不是转让票据,因此不能看作背书转让。1、委托收款背书委托收款背书,是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代为行使票据权利而进行的背书。在委托收款背书下,背书人与被背书人形成了代理关系,被背书人(代理人)收取的票面金额归背书人(被代理人)所有,被背书人虽然持有票据,但不是票据的权利人,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票据转让,否则属于越权代理。权利限制《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这就是说,被背书人因委托收款背书而取得代理权后,可以代为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在具体行使这些权利的过程中,还可以请求作成拒绝证明、发出拒绝事由通知、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等,但不能行使转让票据等处分权利,否则,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要式要求委托收款背书与其他背书一样,持票人依据法律规定的记载事项作成背书并交付,才能生效。按《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可以记载“委托收款”字样,但如果记载“因收款”、“托收”、“代理”等字样的,也应该认为有效。2、质押背书质押背书,是为了设定质权而进行的背书。在质押背书下,背书人与被背书人形成了质权关系,当背书人(出质人)无法履行债务时,被背书人(质权人)为实现债权,可以行使票据权利。但质押背书之所以不是转让背书,是因为质权人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能行使票据权利。
权利限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质押票据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背书人未能如期履行债务时,被背书人依法实现质权,但不得将票据进行转让或者贴现。”因此,被背书人因背书人无法履行债务而获得票据权利时,拥有的仅仅是票据的占有权,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但同样不能行使转让票据等处分权利。要式要求质押背书同样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记载,才能生效。按《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应记载“质押”字样,根据2000年12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收款|背书≠转让?尤其是这2种方式,并不发生票据权利的转移】
友情提示:这两种非转让背书对于签章的要求与转让背书是一致的,只是需要记载“委托收款”或者“质押”字样,同时对背书连续的要求也是相同的,这一点需要注意哦~(天下通商贸-让电票学习更简单,做电票知识普及的领航者,关注“让电票学习更简单”抖音号,免费获取全套电票视频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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