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安徽一男子全款买二手房,卖家不肯配合过户:房本不是给你了吗?( 二 )



无奈之下 , 朱峰只有一纸诉状将赵松夫妇告上法庭 , 要求判定双方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 赵松夫妇应当协助自己办理位于固镇县某小区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 在诉讼中 , 朱峰并未附带其他要求 , 在他的心目中 , 只要赵松能够协助自己过户 , 已经算是积了大德 , 至于其他 , 朱峰想都没想过 。
这是一起典型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 卖主在房屋买卖交易中 , 一直拖延过户的事并不新鲜 , 但像赵松这样久拖不决的还真是少见 , 虽然赵松没有说明不愿协助过户的原因 , 其实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 就是想再熬几个钱 。
房屋买卖经常以契约的形式出现 , 也就是需要签订买卖合同 。 既然是合同 , 对买卖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 , 只要房屋买卖不违反法律规定 , 就具有法律效力 ,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当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民事法律关系 , 不管合同中是否有约定 , 双方都是可以协商解决的 。 一般情况下 , 为继续履行合同 , 可以先进行协商 , 如果卖家坚决不愿履行合同义务 , 买家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 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 并赔偿损失 。
本案中 , 朱峰先后和赵松母亲以及赵松本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 , 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 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 房屋买卖协议应当确认有效 。 朱峰依照约定付清了全部购房款 , 在后期协商过户中超额支付了购房款 , 系双方补充协议内容 , 也应当视为合法有效 。

虽然赵松作为该房屋的产权所有人 , 将原房产证原件交付给了朱峰 , 但并不意味着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成 , 赵松应当按照约定协助朱峰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 , 但赵松始终未履行该约定 , 构成违约 ,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协议的责任 。
2022年2月 , 固镇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 但赵松并未到庭参加诉讼 , 也未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材料 , 按照法律规定 , 在事实确凿的情况下 , 应视为赵松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 , 遂依法判决赵松在20日内协助朱峰办理过户手续 。
本案缺席判决朱峰胜诉 , 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 不过也有人会担心 , 即便法院判决赵松协助过户 , 如果赵松依然死猪不怕开水烫咋办呢?其实这种担心有一定必要 , 但并不是难点 。
法律规定 , 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 , 可以申请执行 , 当然这是指一般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 , 只要获得胜诉裁判文书 , 登记权利人可以凭裁判文书自行申请并完成过户登记 , 这是有法律规定的 。
我国《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 , 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 ,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 。 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 , 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 。
【二手房|安徽一男子全款买二手房,卖家不肯配合过户:房本不是给你了吗?】
所以 , 遇上房屋买卖纠纷 , 无论是几手房 , 唯一靠谱的还是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 , 固定自己的合法权益 , 即便卖主再牛 , 他恐怕也牛不过法律 。 就像本案中的朱峰 , 如果早点提起诉讼 , 也不至于在协商的情况下再行超额支付多余购房款 , 吃亏买教训 , 也给大家提出了警示 。 (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 , 普及法律知识 , 人物均为化名 , 请勿对号入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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