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重磅!郑州出台意见,大力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

住房公积金|重磅!郑州出台意见,大力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


3月8日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积极推进大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
据悉 , 本次大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 , 目标通过实施货币化安置 , 满足动迁群众多元安置需求 , 缩短群众安置周期 , 提高安置效率 , 减少过渡安置费用 , 集约建设用地 , 消化存量房源 ,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 结合安置房建设三年攻坚行动 , 集中利用3年时间 , 大力推进货币化安置 , 确保2024年群众回迁安置全部完成 。
《意见》适用于大棚户区改造中安置用地未开工建设的项目 。 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是推进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实施主体 , 可委托参改企业和市、区级政府国有平台公司具体实施 。
根据《意见》 , 由辖区政府充分征求被安置对象意见 , 经“四议两公开”程序通过货币化补偿标准和方案 。 由辖区政府与项目单位签订货币化补偿协议后 , 启动改造方案调整工作 。 改造方案调整完成一个月内 , 项目单位按照补偿协议约定 , 及时缴纳货币化补偿费用 , 辖区政府具体组织货币化补偿工作 。
【住房公积金|重磅!郑州出台意见,大力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意见》还提到多项支持政策 , 包括:
货币化安置后转换的开发用地 , 按照城改项目用地进行出让 , 享受原安置用地相关优惠政策 。
对采用货币化安置的大棚户区改造项目 , 实施货币化安置的面积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
货币化安置群众属于公积金缴存职工且符合提取和贷款条件的 , 允许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预付购房款 , 再根据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 , 可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优先办理货币化安置群众的贷款手续 , 及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
通过货币化调整的地块 , 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安置房建设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20〕60号)规定 , 在大气污染管控中享受绿牌工地待遇 。 同时 , 参照安置房项目要求不强制采取装配式技术建设 。
该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
来源:大河财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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