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居住权】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是否有权再租赁?

居住权|【居住权】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是否有权再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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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居住权】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是否有权再租赁?

【居住权|【居住权】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是否有权再租赁?】
案例:老张有两套房子 , 便与照看自己五年的保姆签订了其中一套房子的居住权合同 , 约定保姆对那套房子享有的居住权期限为十年 , 并且进行了登记 。 两年后老张投资失败 , 身无分文 。 他能够出租设立居住权的那套房子吗?

答案:在双方无另外约定的情况下 , 老张不得出租 。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法条转让、继承 。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 , 但链接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释法:《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到第三百七十一条新增了居住权的相关规定 , 明确了居住权合同订立的要求以及权利义务 。 居住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 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 居住权增设的目的 , 就是要凸显房屋的居住属性 , 保障居住人 , 尤其是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有房可住 。 值得注意的是 , 物权编规定居住权为登记设立 , 也就是说只有登记机关记录在册、予以载明的居住权才能合法成立 , 受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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