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擦亮眼睛规避“消费陷阱”


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对推动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 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 合肥市两级法院注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审判与调研 , 妥善处理了大批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 , 为促进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
物业“惯例” 业主有权说不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 , 以收取物业费为前提办理交房手续 , 成为很多开发商和物业服务公司的“惯例” 。 面对这样的“惯例” , 消费者该如何应对呢?
在蔡某诉合肥某房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中 , 房产公司向蔡某出售某小区房屋 , 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 合同约定了房屋价款、交房时间、交房条件、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等内容 , 蔡某依约向该公司交付了房屋价款 。 后房产公司通知蔡某收房 , 在办理交房手续时 , 该公司告知蔡某需先缴纳物业费才能交房 , 蔡某拒绝预交物业费 , 该公司遂拒绝向蔡某交付案涉房屋 。 后经多次协商 , 案涉房屋才交付给蔡某 。 蔡某遂起诉至法院 , 要求合肥某房产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 《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 合同双方均应依约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 蔡某向合肥某房产公司交纳了全部房款 , 已经履行了其全部合同义务 , 该公司应当如约按期向蔡某交付案涉房产 。 缴纳物业费并非双方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前提或必要条件 , 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或怠于向蔡某交付房屋并协助其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 最终法院判决合肥某房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 , 向蔡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3万余元 。
办案法官表示 , 该案中存在的这种捆绑收费行为 , 实际是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利用优势地位对业主合法权益的侵害 。 本案的判决结果表明了法院对交房时捆绑收取物业费的否定 , 对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起到了警示作用 。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 , 小区业主对物业服务水平的要求也不断提高 。 为了满足小区业主对高品质物业服务的需求 , 部分物业服务企业还会提供多样化、个性化、人性化的增值物业服务 , 并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 法官认为 , 增值物业服务不同于一般物业服务 , 其实质是委托服务 , 业主是否需要增值物业服务、需要的频次、种类均有所不同 。 如果业主确有需要 , 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增值物业服务协议 , 但物业服务企业不能强迫业主购买增值物业服务 。
服务受损 商家理应赔偿
如今 , 健身正成为越来越多市民的选择 , 到健身房健身也逐渐成为一种时尚 , 而由购买健身服务、办理会员卡引发的各类纠纷也越来越多 。
市民张某在某健身公司办理健身会员卡并签订健身合同 , 约定健身地点为该公司距张某住址较近的一家分店 。 后该健身公司因经营问题关闭该分店 , 并告知张某可以去该公司其他分店继续健身 。 张某认为其他分店距其住址较远 , 不予同意 , 双方争执不下 。 张某向法院起诉 , 要求解除与健身公司的合同并退还会员卡预交费用 。 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张某与健身公司的合同 , 并要求健身公司返还张某未消费的预交会员费 。
该案由合肥瑶海区法院一审 , 合肥中院二审 。 办案法官认为 , 就近健身是消费者签订合同需实现的主要目的 , 也是其在合同中应享有的主要权利 , 换店健身将给消费者带来重大不便 , 故而法院判令合同解除 。 该案的判决运用穿透性审判思维 , 融情于法 , 具有良好的典型示范意义 , 一方面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另一方面也对健身行业如何规范经营进行了提示和引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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