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有关公租房的行政诉讼案件于近日生效 。
【基本案情】
原告王小霞(化名)认为其对公公承租的公租房有继承权 , 而在公公去世后 , 房管局却根据第三人王大民(化名)的申请 , 与王大民签订了公租房租赁合同 , 故要求撤销房管局与王大民之间签订的公租房租赁合同 。
【处理结果】
麦积区法院行政庭经审查认为 , 根据当时有效的《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 “承租住宅用房的 ,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 , 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 , 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 ”原告王小霞和其公公既非同一家庭户口 , 也未共同生活 , 更未申请续租过该公租房 , 且公租房无继承权 , 其并不是涉案公租房的行政相对人 , 与涉案公租房并无利害关系 , 并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 故裁定驳回起诉 。 后原告对该裁定不服 , 提起上诉、申诉 ,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均维持了原裁定 。
【法官提醒】
所谓公租房 , 其实就是公共租赁房的简称是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的保障性住房专为中低收入的群体出租 , 是有别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 。 因此 , 公租房属于国家所有 , 承租人对于公租房仅有使用权 , 而无所有权 , 自然就不具备可继承性 。 (裴婉玉)
责任编辑:张家瑞
【来源:每日甘肃网法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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