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契税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免征契税的情形有哪些】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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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
契税征收范围包括哪些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
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
契税是房屋买卖中国家规定必须交的税收,一般按合同中标明的房屋价款的1.5%税率征税,契税是国家收取的 。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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