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开发商一次又一次骗我,我不买了,退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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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开发商一次又一次骗我 , 我不买了 , 退钱!”山东济南 , 陈先生是个工薪一族 , 与妻子经过打拼多年后 , 陈先生终于攒够了房子的首付 。 后来陈先生与妻子辗转看了多个楼盘后 , 终于在济南一新楼盘处 , 挑选了一套心仪的商品房 , 并支付了3万元定金 。

可几天后 , 陈先生带亲戚朋友再去查看其准备入手的新房时 , 却被开发商告知这套房子存在一些不利因素 。 陈先生听完后很生气 , 并质问开发商为何当时不将这些不利因素 , 主动先告知自己 。



开发商自知理亏 , 吱吱吾吾过后 , 又答应帮陈先生换一套同户型的房源 。

当时陈先生同意了 , 毕竟从重再找 , 也麻烦 , 而且也未必能够挑选到合适的 。 于是陈先生又当场支付了3万元定金 。

可次日 , 陈先生到销售处来取第二次交付定金的收据时 , 收据上却还是写着自己第一次挑选的那套房 。

这下可把陈先生气坏了 , 这不明摆着让自己一套房子支付两次定付么?而开发商的说法是 , 因为他们给陈先生挑选的另一套房源 , 还没确定 , 所以不敢直接在收据上注明那套房子 , 就是准备给陈先生的 。
【|“你们开发商一次又一次骗我,我不买了,退钱!”】
陈先生觉得自己又被耍了 , 准确地说 , 陈先生认为对方不诚信 , 因此陈先生提出要求退回定金 , 但是开发商却只愿意退第一套的 , 第二套的定金不同意退还 。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 , 陈先生只能求助#头条帮忙# 平台 , 并希望能够通过平台的专业力量 , 帮助其维护其个人合法权益 。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 , 陈先生要求退回两套房子的定金 , 合理么?
首先 , 陈先生是消费者 , 法律规定陈先生对其所购买的商品房有知情权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 ,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 其次 , 销售故意隐瞒房屋不利因素 , 致使陈先生处于错误认知下 , 作出错误的购买行为 , 应视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 , 一方以欺诈手段 ,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受欺诈方有权主张 , 予以撤销 。也就是说 , 陈先生主张退回第一套房子定金 , 是符合法律规定 。 最后 , 陈先生第二次支付定金的基础 , 是开发商同意给陈先生准备另一套新的房源 。 可现在的情况是 , 销售这边并不能做到这一点 。

也就是说 , 开发商第二次收取陈先生的3万 , 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 , 签订的协议与事实不符时 , 该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 综上所述 , 陈先生主张开发商退回其两次支付的3万元 , 符合法律规定 。 因此建议陈先生收集证据后 , 先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方式维权 , 如若仍未能解决 , 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 , 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 最后 , 无论是做人 , 还是做生意 , 都应当以诚信为本 。 任何意图通过欺诈的手段 , 非法获利的 。 最终都会得不偿失 , 并得到相应的处罚 。 那么大家认为 , 陈先生要求退钱 , 合理么?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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