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京一业主卖了房子留下地下室,买方4年半后才知晓,起诉索要,法院判了

南京|南京一业主卖了房子留下地下室,买方4年半后才知晓,起诉索要,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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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南京一业主卖了房子留下地下室,买方4年半后才知晓,起诉索要,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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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小区都设置有地下室 , 没有产权 , 但可供业主使用 。 那么 , 在业主卖掉房子后 , 还可以继续占有地下室吗?近日 , 南京江宁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诉讼案 , 买房者时隔4年半才发现 , 地下室一直被原业主占有使用 , 于是将原业主诉至法院 , 要求对方移交地下室使用权 。

2006年 , 张某在某新开盘的小区购得一处商品房 , 次年 , 其所在单元全体业主委托物业 , 对单元地下室进行了分割 , 并以抓阄的方式 , 为整个单元的12户业主都分配了一间地下室使用 , 张某也分得了一间 。
2016年 , 张某将房子卖给了高某 , 但并未告知对方自己还拥有一小间地下室的使用权 , 而是继续由自己占有、使用 。

一直到了2020年9月 , 高某才了解到这一情况 , 于是向张某提出 , 要求对方移交这间地下室 , 但遭到张某拒绝 。 其后 , 高某将张某诉至法院 , 要求获得该地下室的使用权 , 同时要求张某支付过去几年占用该地下室的使用费 。
张某称 , 根据他购得房屋时与开发商签订的买卖合同 , 该地下室并未计入公摊面积 , 因此也就不属于业主共有 , 与房屋没有关系 , 可以单独处置 。 他在将房子卖给高某的同时 , 没有交付地下室 , 不属于违约行为 。

张某的观点正确吗?法院经审理认为 , 地下室是建筑区划内的公共设施 , 属于业主共有部分 。 张某出售房屋给高某 , 其所享有的共有部分的使用权也应当一并转让 。 最终判决 , 张某向高某交付地下室 , 并支付4年多的使用费 。
【南京|南京一业主卖了房子留下地下室,买方4年半后才知晓,起诉索要,法院判了】道理其实很浅显 , 地下室作为业主共有设施 , 张某之所以可以使用 , 是因为他是业主 。 卖掉房子后 , 他不再是业主 , 那么就应该将地下室的使用权交付给新的业主 。 仍然由自己占有、使用 , 肯定侵犯了新业主的权益 , 理应交付地下室并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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